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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

通知公告
2015 / 05 / 25

一、事项名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业务

二、设定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
  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 142号)
  3.《关于使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办 [2007]19号)

三、申请条件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五、办理时间

办理转免考时间为每月25号在各区招考办指定地点(如遇该天是星期六、日则顺延下星期一)。

六、办理地点

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指定地点。

七、联系电话

1.广东省教育考试院:020-3862784438627855
  2.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考科:020-83862072
  3.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

八、办理流程

1.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简称系统,网址:http://www.stegd.edu.cn/selfec),通过系统中考籍管理模块的免考申请功能提交免考申请;
  2.在规定的时间到提交申请时选定的区招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学校教务处(科)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区招考办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交市招考办。
  4.市考办根据各区招考办提交的考生材料和考生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申请,进行校对审核相关材料,定期向省考办递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5.在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发布者: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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